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
办法适用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基层单位是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今年起,自愿到该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本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万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3年补偿完毕。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