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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孩子找工作 家长走捷径吃大亏


  父母都期盼儿女学业、事业一帆风顺,能有一份体面、稳定的工作,然而在现实当中,并非人人都能找到满意的工作。为此有些家长便不惜通过不正当的途径给孩子找工作,试图通过拉关系、走后门来解决,结果事情没办成,还搭进去不少钱。

  诉讼讨“债”被驳回

  前段时间,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找工作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原告徐某在与朋友闲聊中得知,被告雷某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能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帮人安排工作。朋友告诉他,这家国有企业规模大,效益不错,工作又稳定,只要娃能进去,哪怕花点钱也行。徐某听后动了心思,想通过雷某将他的外甥安排进入这家国有企业工作。在朋友的安排下,徐某和雷某终于相见,坐下来一起吃饭。席间,徐某将自己的想法告知雷某,雷某当即表示可以为他的外甥安排工作,但称:“要找工作就要花钱。”徐某表示愿意花钱,双方协商前期支付7万元,等招工手续办好、上班之后再支付7万元,徐某随即向雷某支付了7万元。

  后来,徐某的朋友张某听徐某讲起这件事,也想将自己的儿子安排进入这家国有企业上班。很快,通过徐某的引荐,张某也请求雷某帮忙,雷某同意帮忙,仍称:“要找工作就要花钱。”张某也表示愿意花钱,就通过他人向雷某转款12万元,之后雷某又称需要打点,张某又向雷某转款4万元。

  但过了一段时间,无论是徐某的外甥,还是张某的儿子,都没能等来这家国有企业的入职通知,上班更是遥遥无期。两个年轻人究竟要等到什么时候?张某、徐某便去找雷某,雷某却避而不见。多次联系不到雷某后,徐某和张某便将雷某诉至法院,要求雷某退钱并支付利息。诉讼中,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被告雷某的代理人称雷某已经将钱用于疏通关系,无法退还。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一有什么事,就想到要找关系、走后门,总会因“疏通关系”被索要钱款,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严重的还会违法犯罪,因此导致的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但要遵守法律规定,还应当遵守公序良俗。本案中,两名原告为其外甥、儿子找工作,本应按照招聘单位的招聘程序进行,而他们却试图通过雷某托人情、找关系走捷径,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产生的债务便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也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骗三十多万元的教训

  无独有偶,莲湖区一家小餐饮店的老板王某也为了女儿工作的事托关系,搭进去三十多万元。今年7月,莲湖区检察院批捕了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孙某作案时已经79岁高龄,他曾数次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却仍不知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