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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稀释困境”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姚建龙拿出一组“1990以来中国的犯罪与青少年犯罪状况”数据娓娓道来:“尽管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不到3%,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已经根本好转的结论。”

  他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比重下降有一个客观原因是:刑事犯罪总量的大幅度上升,冲淡了未成年人犯罪所占的比重。从未成年人犯罪绝对数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1990年基本持平,均为四万余人。应当说,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绝对人数能够与1990年总体保持平衡,没有大幅度增长,充分说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成效显著,但也说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此项工作还需要继续努力。

  “逗鼠困境”和“养猪困境”折射立法不足

  青少年司法领域遇到了什么问题?姚建龙打了一个比喻:对“生了病”的孩子仍然是在普通医院用成年人的药物进行治疗,这是让人痛心的现象。

  实际上,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基于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目的的核心法典,但却仍然在适用和成年人一样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刑罚和行政处罚措施为中心,来“处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着实让姚建龙感到费解。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上,我国探索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法定代理人与合适成年人到场等特殊程序,并且在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

  在姚建龙看来,一个未能改变和突破的现实是,这些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仍然设置于普通刑事司法体系下。《刑法》基本上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改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只能和成年人一样面对“刑罚”。值得注意的是,缺乏“以教代刑”的中间措施和环节——“保护处分”措施。

  其结果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处以刑罚“一罚了之”,要么 “一放了之”。

  他观察到,相关法律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也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但是绝大多数进入司法程序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经过一系列“温情”的“特别程序”后,最终仍只能被处以和成年人一样的“刑罚”,他又打了一个比喻:“这和小猫逗完老鼠后仍一口吞掉没什么区别。”他把这种状况比喻为“逗鼠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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